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无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4年4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5年4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飞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8日以来,被告人彭某在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环川东路54弄2-8号出租房内,容留周某、陈某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抽取10元嫖资。同年4月29日,周某、陈某在该出租房分别卖淫二次和四次,公安机关于同日晚上8时许在该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彭某及周某、陈某等人。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4月28日开始,被告人彭某在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环川东路54弄2-8号出租房内,容留卖淫女周某、陈某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抽取人民币10元嫖资。次日,周某在该出租房内卖淫二次,交给彭某提成人民币20元;陈某在该出租房内卖淫四次,交给彭某提成人民币30元。同日20时许,公安机关将该出租房查获,并抓获彭某及卖淫女周某、陈某、嫖客杨某、韩某、张某等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供认2015年4月,陈某、周某先后到其租住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环川东路54弄2-8号出租房,并均约定在其出租房内卖淫,其每次可抽取10元嫖资;同月28日早上,周某卖淫2次,其从周某处获利20元;同月28日晚上,陈某卖淫4次,前3次卖淫的钱已给其的事实。
2、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其从2015年4月28日开始在彭某位于龙湾区天河街道环川东路54弄2-8号一楼的房间从事卖淫,其卖淫一次收取嫖资四五十元,其中10元要交给彭某作为提成;次日中午,其卖淫2次,给彭某20元提成的事实。
3、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其从2015年4月28日开始在彭某位于龙湾区天河街道环川东路54弄2-8号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每次卖淫要给彭某10元提成;次日20时许,其先后与杨某、韩某等三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获得嫖资140元,给彭某提成30元,后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的事实。
4、证人杨某、韩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分别证明2015年4月29日,其三人在龙湾区天河街道环川东路54弄2-8号出租房内嫖娼的事实。
5、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证明王某甲将其位于天河街道环川东路54弄2-8号的房子出租给彭某的事实。
6、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龙湾区天河街道环川东路54弄2-8号出租房进行检查,抓获彭某、周某、陈某、杨某、韩某、邓某某、徐某某、张某的事实。
7、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彭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彭某系被动归案。
9、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彭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容留他人卖淫六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有前科劣迹,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彭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洁茜
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
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代书 记员 孔丹丹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