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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刑初字第91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抓获,同日因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二日,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廖、张海啸,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5)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辩护人汪廖到庭参加诉讼。因辩护人汪廖的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9时许,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分局郭溪派出所民警即被害人潘某带领协辅警叶某、黄某、陈某、林某等人来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宏新路138号即被告人廖某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整改检查,遭到被告人廖某的阻挠。期间,被告人廖某用手揪住被害人潘某的衣领,用另外一只手拿钥匙砸向其脸部,致被害人潘某受伤,并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经鉴定,被害人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廖某的供述,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叶某、林某、陈某、黄某、鲍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关于出租房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视听资料,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指控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廖某在法庭上虽表示自愿认罪,但提出其与一个穿着警服的男子发生争执后,那个男子想要上前打其,其害怕便用手推挡,后不知对方如何受伤的;另其在发生冲突后,对方报警时才知道他们身份系警察,其被带至派出所后才知道他们当日来家系消防检查。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安人员在本案检查中既没有表明身份和出示证件,又没有检查证或搜查证,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执法语言和行为不文明,且现有证据无法反映被害人潘某的伤势是如何造成的。但被告人廖某当庭相关交代系属实的并自愿认罪,被害人已予以谅解,考虑其身体欠佳,家有小孩亦需照顾,故请法庭对其适用拘役刑并适用缓刑。另当庭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同时出举证人王某的陈述材料、录音光盘、廖某的病情处理意见、被害人潘某出具的谅解书、村委会证明、网站文章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9时许,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分局郭溪派出所民警即被害人潘某带领协辅警叶某、黄某、陈某、林某等人来到被告人廖某位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宏新路138号的住处,对该住处内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整改检查,遭到被告人廖某的阻挠。期间,被告人廖某用手揪住被害人潘某的衣领,用另外一只握有钥匙的手砸向其脸部,致被害人潘某脸部受伤,并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经鉴定,被害人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实其系本区郭溪派出所的民警;其与案发当日与同事一起到廖某的住处进行消防整改检查,廖某先是对询问不予配合,在发生争执后又拉扯其并用拿着钥匙的手打向其致使脸部出血等事实。2、证人叶某、黄某、鲍某的证言,共同证实三人均系本区郭溪派出所的协警;民警潘某带领包括各自在内的数名协警到本区郭溪任桥村宏新路138号进行消防整改检查,女房东在与民警潘某的对话中态度抵触、情绪激动且不予配合,后上前抓住民警潘某的衣领不放,又用拿着钥匙的手打向民警潘某致使头部流血,仍不松手,直至被强行拉开等事实。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本区郭溪派出所的协警;民警潘某带领包括其在内的数名协警到本区郭溪任桥村宏新路138号进行消防整改检查,女房东面对询问态度抵触并愈加激动,上前拉扯民警潘某的衣领并打向胸口,男房东从中拉劝,其将男房东拉向一边后转身即发现民警潘某的脸部出血,听说是女房东用拿着钥匙的手打伤的等事实。4、证人陈某的证言,其系本区郭溪派出所的协警;民警潘某带领包括其在内的数名协警到本区郭溪任桥村宏新路138号进行消防整改检查,其先是站在门口,后因接到电话便跑进房内二楼发现先前带领其他协警进去检查的民警潘某脸部出血,女房东被同事控制并在不断叫骂等事实。5、证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廖某的丈夫;其妻子廖某在案发当日陪同派出所工作人员到住处楼上进行消防检查,其先是在楼下听到吵闹声,上楼发现妻子与其中一个民警发生拉扯,其从中拉劝,妻子扯住民警的衣服不放,后用另外一只拿着钥匙的手打向民警的脸部致出血;另之前公安人员曾到过住处进行消防检查并要求整改,此次系检查整改情况等事实。6、现场录像,证实廖某在现场拉扯民警潘某,王某从中拉劝,廖某一只手伸向民警潘某的左脸侧,民警潘某的脸部流血,廖某仍扯住民警潘某的衣领不放,后被控制,控制后仍不断叫骂(例:…叫我整改,总要给我时间,你们不给我时间叫我怎样…你这么个口气,你叫我打,我当然打…你们把我搞烦起来了,我也有脾气的,你叫我打的…你们铐住我,算什么意思…等),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潘某的伤势程度已达轻微伤的事实。8、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潘某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情况。9、关于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包括《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证实公安派出所具有对辖区居住出租房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职权等情况。10、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潘某对被告人廖某的行为已予以谅解的情况。11、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廖某的归案情况。1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廖某的身份情况。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廖某因本次拒不整改出租房的消防隐患被本区公安机关处治安拘留的情况。14、被告人廖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讯问录像,证实其在陪同派出所人员对家中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时因民警口气很凶而与之发生争执,其在民警的言语刺激下抓住民警的衣领,后用拿着钥匙的手甩向民警脸部致受伤;另公安人员之前曾到其住处进行消防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其尚未来得及整改;同时讯问录像反映公安人员无违法侦讯行为,所制作的笔录内容客观真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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