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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刑初字第92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5)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在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旸湖西路15号即其经营的手机店内,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报给“上家”从中抽取相应的分成。2015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在其手机店对面二楼对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作案工具iPhone5手机亦被扣押。经查,被告人彭某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计29080元,非法获利29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暨某、何某、张某、单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赌资统计表,便笺,笔记本,照片,现金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5手机一部(保存在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追缴被告人彭某违法所得290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万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曾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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