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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64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诸葛诺曼,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诸葛诺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左右开始,被告人黄某在其经营的位于瑞安市汀田街道商业街XXX号的性保健品店内,从非正规渠道购进10盒“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8盒“龙腾九天”、3盒“二十六味帝皇丸”等宣传具有壮阳、补肾等功效的性保健品,并予以销售。2015年4月8日,该性保健品店被查获并被当场扣押4盒“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4片装)、5盒“龙腾九天”(10粒装)、3盒“二十六味帝皇丸”(1200粒装)。经检验,扣押的“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龙腾九天”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15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笔录、财物清单、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报告、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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