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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49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甲。曾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1月10日、2015年1月29日被罚款五百元、三百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取保候审,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赌博于2012年8月7日被行政拘留二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取保候审,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至5月18日期间,被告人蔡某甲、陈某甲在瑞安市东山街道芬尼斯酒店XXX号、XXX号房间内摆设赌窝,召集他人以四川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5月18日20时45分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窝,抓获二被告人及参赌人员10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1300元。至此,被告人蔡某甲、陈某甲抽取头薪累计18000余元。
现二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1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甲、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张某、戴某、陈某乙、毛某、黄某甲、吴某、章某、黄某乙、蔡某乙、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甲、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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