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温瑞刑初字第163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18日被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在瑞安市玉海街道松桥西路X弄X号XXX室的出租房内摆设麻将桌,召集吴某、董某、余某等人以四川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照每4小时300元的比例抽取头薪。同月26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吴某等4名参赌人员,并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6800元。至被查获止,被告人王某抽取头薪人民币7000元左右。
案发当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松桥西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詹某甲、詹某乙、苏某、董某、管某、余某、吴某、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通话记录,证据保全清单,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尹志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朱文慧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