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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410号(2)
一、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上述五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
八、被告人杨某、何某、徐某、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7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九、追缴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扑克、筹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丽娜
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
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林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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