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37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晓洁,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被告人庞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春妮,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庞某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庞某、向某及辩护人林晓洁、周春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事实
1、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庞某、向某伙同周某、陈某、李某乙(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仙甲中路XX号、瑞安市莘塍街道富经大厦X号、瑞安市莘塍街道经余路XXX-XXX号小超市内等地摆设赌场,以麻将牌九“二八杠”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以庄家赢钱数额的10%抽取头薪,赌场每天抽取头薪3000余元,被告人庞某、向某参与该赌场10多天,赌场获利3万余元。
2、2011年夏天,被告人李某甲、庞某伙同张某、李某乙、胡某、周某(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上望街道东南菜地工棚处摆设赌场,以麻将牌九“二八杠”的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以庄家赢钱数额的10%抽取头薪,被告人庞某参与该赌场1、2天,赌场获利4000元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该赌场4、5天,赌场获利1万余元。
3、2012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庞某、向某等人在瑞安市上望东南黎明东路瑞家黎明便利店内摆设赌场,以麻将牌九“二八杠”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以庄家赢钱数额的10%抽取头薪,每天抽取头薪3000余元,被告人庞某参与该赌场4天,赌场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该赌场4、5天,赌场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向某参与该赌场4天左右,赌场获利1万余元。
二、聚众斗殴事实
2009年9月10日晚上,周某(已判)纠集被告人庞某、李某甲以及张某(已判)、朱某、杨某(另案处理)等人与疯和尚(另案处理)约定在瑞安市拱瑞山路欧典茶餐厅附近斗殴,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庞某以及周某、张某、杨某、朱某等人驾驶两辆车到达约定地点,车上准备钢管以及刀具;对方也持械驾车到现场。双方开车在瑞安市拱瑞山路欧典茶餐厅、安阳大润发超市、莘塍等地相互追逐,其中朱某、张某、杨某等人所乘坐的车辆被对方开车追到104国道转盘处,朱某等人下车逃离。不久朱某被对方追上并砍伤。经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庞某、向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庞某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庞某犯数罪;被告人向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尚遗漏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尚遗漏犯罪事实,均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庞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庞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
辩护人林晓洁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的赌场的时间短,抽取的头薪和获利都比较少;2、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没有持械,也没有下车与对方斗殴,因对方人多势众而逃散;3、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向某辩解,自己前罪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已包括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开设赌场事实,这节事实不应该再被追究。
辩护人周春妮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向某确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开设赌场事实,但这节犯罪事实已在以前所犯的开设赌场罪中受到刑事处罚,被告人向某因文化水平差,才在侦查阶段否认参与,他的意思是已经受刑事处罚就没有了,这节犯罪事实不应再被追究;2、被告人向某供认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开设赌场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事实
1、2011年上半年(2010年农历12月份),被告人庞某伙同向某、周某、陈某、李某乙等人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仙甲中路XX号、瑞安市莘塍街道富经大厦X号、瑞安市莘塍街道经余路XXX-XXX号小超市内等地摆设赌场,以麻将牌九“二八杠”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以庄家赢钱数额的10%抽取头薪,赌场每天抽取头薪3000余元,被告人庞某参与该赌场10多天,赌场获利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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