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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370号(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
二、被告人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
三、被告人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1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止。)
四、追缴被告人李某甲、庞某、向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美新
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
人民 陪 审员 卓德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朱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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