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温瑞刑初字第138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3月9日被罚款4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银龙,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馨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黄银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月至2015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卢某在其经营的水果店内摆设赌窝,召集他人进行赌博,并按赌桌上总赌资5%的比例抽取头薪,共抽取头薪16000余元。
2015年4月23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窝,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卢某及10余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13850元。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卢某辩解,水果店是2015年2月份开始开业,赌窝是从2015年4月14日开始摆设,仅摆设4次,共抽取头薪2000多元。
辩护人黄银龙的辩护意见为,1、赌窝摆设应该是从2015年2月份开始的;2、抽取的头薪应为5、6千元;3、本案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较轻;4、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卢某在其经营的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东路XX号的水果店内摆设赌窝共二十余天,召集他人以扑克“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赌桌上总赌资额满100元抽5元的比例抽取头薪,共抽取头薪计人民币8000余元。
2015年4月23日23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窝,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卢某及10余名参赌人员,缴获参赌人员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2605元(已收缴)及被告人卢某抽取的头薪计人民币1815元、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系卢某的妻子,和卢某于2015年2月份左右开始在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东路XX号开水果店的事实;2、证人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证自己从2015年1月份开始就在卢某摆在水果店里的赌窝内以“炸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赌窝有时有六、七个人,有时有十来个人在赌博,卢某按押注额的5%抽取头薪,估计卢某每天可抽取800元左右,每星期有三、四天摆赌窝。2015年4月23日晚上,自己在卢某的店内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3、证人霍某的证言,指证自己于2015年4月23日在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东路XX号卢某摆设的赌窝内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且在一个半月之前也来这赌窝玩过,赌窝是100元抽5元,大概一天能抽取八、九百元头薪,赌窝一个月起码赌十来天的事实;4、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证自己与老乡在2015年4月23日到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东路XX号店内参与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且卢某在赌窝以押注额5%的比例抽取头薪,每小时平均可抽五、六十元,一天起码可抽三、四百元的事实;5、证人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证自己在卢某经营的水果店内参与赌博2次,赌博方式均为“炸金花”,卢某在赌窝内抽头薪的事实;6、证人唐某的证言,指证自己在2015年4月23日到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东路XX号店内参与“炸金花”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7、证人王某的证言,指证自己在2015年4月23日到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东路XX号店内参与“炸金花”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且知道该赌窝是2015年2月份开始摆设的,老板“黄毛”按下注额超100元抽5元,超200元抽10元,以此类推抽取头薪,一天起码可抽取4、5百元头薪的事实;8、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证2014年农历11、12月份,“黄毛”即卢某在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东路XX号开了一间水果店,后水果店里就有人在赌“炸金花”,“黄毛”按押注额的5%左右抽头薪,一个晚上下来起码有七、八百元。自己有十来次去水果店看朋友赌,听朋友说基本上天天都有赌“炸金花”,有时通宵了,第二天就没人赌的事实;9、证人易某的证言,指证自己在2015年4月23日到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东路XX号店内参与“炸金花”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自己共六次来这赌窝赌博,赌窝一天抽头将近有一千元的事实;10、证人傅某、邓某的证言,指证2015年4月23日在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东路XX号店内参与“炸金花”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且卢某在赌窝抽头薪的事实;11、证人杨某的证言,指证2015年4月23日,自己在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东路XX号店内参与“炸金花”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该赌窝一个晚上可抽取400多元头薪的事实;12、证人张某的证言,指证2015年4月23日自己在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东路XX号店内参与“炸金花”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且在2015年2月19日左右,“黄毛”即卢某打来电话叫其去他那里赌博,后自己陆陆续续去了四、五次,每次最少都有7、8个人在赌,头薪是满100元抽5元的事实;13、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查获情况;14、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财物被扣押的情况;1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涉案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及被告人卢某的劣迹情况;1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卢某的归案情况;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某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