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14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逮捕,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文清,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汝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银伟,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叶某、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如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叶某、周某及辩护人杨文清、洪汝逢、潘银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袁某甲、周某及徐某、袁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均在瑞安市安阳街道MUSE酒吧内喝酒,因徐某想带走被告人许某甲(另案处理)同桌女伴李某,遂与许某甲发生冲突,被告人袁某甲、周某及徐某、袁某乙等人便在酒吧门口、酒吧对面围住并辱骂被告人许某甲,不让其带李某离开,被告人许某甲见状后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叶某及苏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叶某到现场后直接上去打了被告人袁某甲一个巴掌,随即双方互殴。期间,袁某甲拿扳手将被告人叶某及苏某甲打伤,其余多人均拳打脚踢以及拿石头互扔,致被告人袁某甲、周某等人受伤。经鉴定,苏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袁某甲、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袁某甲、周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被告人叶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系从犯;被告人袁某甲、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袁某甲辩解,自己用持扳手打对方,但苏某甲的轻伤后果不是自己用扳手打的,而是徐某用石头砸的。
辩护人杨文清的辩护意见是,1、许某甲纠集的人员过来殴打被告人袁某甲,被告人袁某甲被殴打后,冲动才去拿板手,导致双方互殴,对方有过错;2、认定苏某甲的轻伤是被告人袁某甲造成,依据不足;3、被告人袁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双方已和解,有正当工作,出于朋友义气才导致事态发生。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袁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辩护人洪汝逢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的起因是徐某方一定要许某甲同桌女伴李某跟其走,如果不是被告人袁某甲方的挑衅在先,就不会发生纠纷;2、造成本案的轻伤和轻微伤的直接行为人不是被告人叶某;3、被告人叶某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又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辩解,自己看到被告人袁某甲被对方按着打,跑过去,被对方的石头砸到,记不起来自己有无上去参与打架。
辩护人潘银伟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周某系从犯,对犯罪事实基本供认;2、双方已经和解;3、被告人周某与本案的起因没有关系,被动参与纠纷;4、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袁某甲、周某及徐某、袁某乙、包某、苏某乙等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MUSE酒吧内喝酒,许某甲及李某等人也在该酒吧内喝酒。因徐某想带李某走,许某甲不同意,徐某与许某甲发生争执,徐某叫被告人袁某甲过去,被告人袁某甲遂过去与许某甲吵架,被保安拉开。许某甲及李某等人离开酒吧,徐某等人也从酒吧出来,许某甲及李某到酒吧门口时,徐某等人围着许某甲等人,后被告人袁某甲也过来。李某担心双方打起来,就对许某甲说是跟苏某乙走,而不是跟徐某走,但许某甲仍要自己送。被告人袁某甲、周某及徐某等人就围着许某甲,被告人袁某甲挑衅并辱骂许某甲,被告人周某也围着许某甲,后李某被苏某乙拉出去上车。许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叶某及苏某甲并往外走。徐某等人也跟过去,到了对面网吧门口,徐某又到被告人袁某甲的车边,叫被告人袁某甲过去,被告人袁某甲过去后,仍挑衅并辱骂。苏某甲先到网吧门口,双方未动手打。被告人叶某到现场后,经许某甲指认,便上去打被告人袁某甲一巴掌,随即双方拳打脚踢互殴并拿石头扔对方。期间,被告人袁某甲到车里拿来扳手,持扳手砸对方,将被告人叶某及苏某甲打伤,后被对方打伤;被告人周某见被告人袁某甲被打,就参与打架,也被对方石头砸伤。经鉴定,苏某甲主要损伤为左耳廓共三处创,创累计长7.0cm,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袁某甲主要损伤为头部及躯干部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其中躯干部软组织擦伤面积累计超20.0平方厘米,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周某主要损伤为头部二处创,创累计长3.6cm,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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