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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146号(4)
二、被告人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美新
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
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 詹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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