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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40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曾因犯绑架罪,于2002年5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惟烽,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被告人金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金某及辩护人叶惟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左右至3月15日,被告人曾某伙同朱某乙(已判)在瑞安市马屿镇曹村曹西村会计室、曹西村山脚下民房前后空地上摆设骨牌九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以庄家赢钱2-3%抽取头薪牟利,共抽得头薪约1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金某受雇在赌场做理手,并参与了十余天。林某乙(已判)等人在赌场里放哨等。
被告人曾某、金某分别于2015年1月28日、5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段某、朱某甲、朱某乙、林某乙、施某、吴某、林某丙、林某丁、陈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归案情况,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金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曾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案发后能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系从犯,案发后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予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叶惟烽提出对被告人曾某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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