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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39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飞国,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季飞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开始,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在瑞安市塘下镇新溪村成溪路XXX号陆续摆设2台“东方明珠”弹珠机游戏机、2台“金虎”游戏机、1台具有六个操作位的“南海风云Ⅱ五花八门”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2015年3月12日,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抓获管理人员周某及参赌人员3名,扣押上述游戏机,至此累计获利人民币6400余元。经鉴定,上述五台游戏机均属赌博机。
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张某、石某、朱某、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五台赌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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