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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78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3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犯赌博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3年12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5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日被抓获,同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6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784号起诉书、瑞检刑追诉(2015)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3日追加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27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7月23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予以补充侦查,8月11日恢复审理,于同月26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2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缪某在瑞安市锦湖街道清波花苑X幢X号X楼王某家中,将一包毒品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交易完成后被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毒品。经鉴定,用于交易的毒品重0.15克,从被告人缪某身上查获的毒品重0.5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15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缪某在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金饭碗饭店门口,将一包毒品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经鉴定,用于交易的毒品重0.13克,在被告人缪某身上查获的毒品重2.7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定被告人缪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缪某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缪某辩解没有贩卖毒品给王某。
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2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缪某在瑞安市锦湖街道清波花苑X幢X号X楼王某家中,将一包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交易完成后被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毒品四包。经鉴定,用于交易的毒品重0.15克,在被告人缪某身上查获的毒品重0.5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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