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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22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周某乙。
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乙及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和李某(未满十六周岁)、郑某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潘村公园内玩时,黄某甲等人因认为路过的周某甲、刘某、黄某丙很拽而与其发生口角,被告人罗某甲予以劝阻。后周某甲等人纠集人员过来追打黄某甲等人,其中郑某被殴打。为了报复,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持武士刀;被告人黄某乙及陈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等人持钢管寻殴周某甲等人,其中,被告人罗某甲纠集了陈某甲。后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及陈某甲将周某甲追至上马菜场路口对面小巷子内围殴,分别持武士刀及钢管将周某甲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的主要损伤为左手、右手背侧软组织损伤,左手第4、5掌骨骨折,右手第3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李某、周某乙、刘某、黄某丙、胡某、罗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监控录像,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共同赔偿医药费11763.05元、住院护理费1050元、交通费600元、营养费350元,合计1376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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