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温瑞刑初字第122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周某乙。
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乙及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和李某(未满十六周岁)、郑某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潘村公园内玩时,黄某甲等人因认为路过的周某甲、刘某、黄某丙很拽而与其发生口角,被告人罗某甲予以劝阻。后周某甲等人纠集人员过来追打黄某甲等人,其中郑某被殴打。为了报复,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持武士刀;被告人黄某乙及陈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等人持钢管寻殴周某甲等人,其中,被告人罗某甲纠集了陈某甲。后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及陈某甲将周某甲追至上马菜场路口对面小巷子内围殴,分别持武士刀及钢管将周某甲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的主要损伤为左手、右手背侧软组织损伤,左手第4、5掌骨骨折,右手第3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李某、周某乙、刘某、黄某丙、胡某、罗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监控录像,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共同赔偿医药费11763.05元、住院护理费1050元、交通费600元、营养费350元,合计13763.05元。
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提出的赔偿事项没有意见,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数额。
经审理查明,周某甲伤后到瑞安市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2月15日支付门诊费用为人民币488.80元,2月25日住院,2月27日出院,支付住院费人民币8556.40元。为取出右手钢板,周某甲又于同年8月4日到瑞安市人民医院住院,8月6日出院,支付住院费2717.85元。周某甲其他经济损失酌定有护理费600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400元。周某甲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163.05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家属与周某甲父亲周某乙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罗某甲赔偿人民币4000元(已给付),周某甲不再要求被告人罗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对被告人罗某甲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的陈述、门诊收据、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住院收费收据、出院记录、收据、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甲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于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各被告人给予赔偿。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