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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23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魏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7月21日、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王某、魏某夫妇在瑞安市陶山镇碧山北路XX号开设棋牌室,召集他人以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同年4月22日21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棋牌室,抓获被告人王某、魏某及十余名赌客,缴获赌资人民币30850元及麻将牌三副。至此,被告人王某、魏某抽取头薪累计30000元左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曾某、张某、陈某乙、李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郑某、黄某、吴某、陈某庚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魏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魏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麻将牌三副、尚未被收缴的赌资人民币980元及被告人王某、魏某退出的30000元,均予以没收,其中3098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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