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温瑞刑初字第143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7年6月2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提供虚假证言,于2008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为方便找工作,在浙江省乐清市提供其本人身份证以16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伪造一本准驾车型为B1D的驾驶证。数日后,被告人刘某收到伪造的准驾车型为B2D的驾驶证,并于同月28日左右持该B2D驾驶证开始在瑞安市XX热处理有限公司从事驾驶中型自卸货车的工作,直至同年6月11日14时许,在瑞安市飞云江大桥北端前地段被瑞安市安阳交警中队查获,伪造的驾驶证被查扣。经查询,被告人刘某持有C1D的驾驶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移交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五查一联系”查询记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驾驶证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尹志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林炳坤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