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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39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08年9月24日、2009年8月19日被罚款四百元、五百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5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左右开始,被告人金某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周松路XX号X幢XXX室摆设赌窝,召集他人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四小时向赌客抽取头薪人民币400元。2015年3月21日晚,公安人员查获该赌窝,抓获伍某等赌客并缴获赌资9500元。期间,被告人金某累计抽取头薪32000余元。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32000元。
2015年4月14日至5月19日期间,被告人金某在其登记入住的瑞安市绿洲宾馆、华都大酒店、瑞尚商务酒店等酒店房间内,召集他人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2015年5月19日下午,公安人员在瑞尚商务酒店XXXX号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金某及林某等赌客,缴获赌资23365元。期间,被告人金某累计抽取头薪6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伍某、黄某、叶某、张某甲、曾某、周某、林某、杨某、张某乙、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宾馆结账明细单,住宿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他罪行,已部分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金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及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的人民币32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潘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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