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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35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在其位于瑞安市汀田街道联盟村宣联东路XX号的家中,先后为上家“胖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以投注额的3%作为报酬。2015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查获“六合彩”投注单及统计表。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接受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40000余元,从中获利4000余元。现被告人林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4800元。
2、2015年1月至5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瑞安市汀田街道联光村商业街XXX号XXX室的家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为上家李某乙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以投注额的2%-3%作为报酬。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接受投注额共计70000余元,从中获利2000元左右。同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
3、2015年1月至5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瑞安市汀田街道联光村商业街XXX号XXX室的家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为上家李某乙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以投注额的2%-3%作为报酬。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接受投注额共计40000余元,从中获利1000余元。同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陈某乙、林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投注单及统计表,暂扣款票据,立功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甲能自首且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李某甲能自首,已退赃,均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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