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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25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建荣、代理检察员蔡永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及被害人肖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肖某甲因债务纠纷伙同其父肖某乙(已判),在瑞安市飞云街道宋家埭村XX汽配厂门口,持铁扳手等工具殴打肖某丙。经鉴定,肖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肖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肖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肖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和其父肖某乙、其母钟某等人驾车至瑞安市飞云街道宋家埭村XX汽配厂门口,并约肖某丙前来解决债务纠纷。尔后,肖某丙骑了三轮车来到XX汽配厂门口与钟某发生争吵、拉扯,肖某乙见状上前打了肖某丙几拳。肖某丙遂从三轮车上拿了一把铁扳手追打被告人肖某乙,肖某乙也随即从车上拿了一条铁管子与肖某丙对打。被告人肖某甲见状,上前夺下肖某丙手中的铁扳手,并持铁扳手与肖某乙持铁管子围殴肖某丙,致其受伤。经鉴定,肖某丙的主要损伤为头面部、左小指、右小腿共三处创,创累计长10.0cm,右额骨线形骨折,少量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伤后未出现明显神经系统症状与体征),左小指进节指间关节脱位,左小指远节指骨末端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肖某丙的部分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500元。
2015年15月10日,被告人肖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肖某甲供述,供认上述犯罪事实;2、被害人肖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9日20时许,钟某打来电话要其还钱,并让其到宋家埭村XX汽配厂门口,自己就开着三轮车过去了,到了那里看到被告人肖某甲及钟某、肖某乙、“阿亮”、“阿强”都在。钟某说我欠她1500元,自己就说没有欠那么多,然后我们就“叫天”起来,就是发誓的意思。这时肖某乙冲上来打了我几拳,“阿亮”也朝我打了一拳,自己看到肖某乙跑去从面包车上拿来铁管子,就跑到自己的三轮车那里,从三轮车上拿了铁扳手,跟肖某乙对打了几下,肖某甲上来夺走了我的铁扳手,然后自己就被他们父子俩围攻,肖某甲拿铁扳手打我的身体、头部,肖某乙也拿铁管子敲我,之后自己就倒地不起,案发后,肖某甲的家属赔偿了部分医疗费共计6500元的事实;3、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9日20时许,自己和老婆钟某、儿子肖某甲开着面包车去找肖某丙讨债,肖某丙和“小祥”过来后,钟某拿出欠条给肖某丙看,肖某丙将欠条夺过去撕掉,随后二人发生争吵,肖某丙说没欠钱,有欠钱也不还,自己就冲上去用拳头打了肖某丙几拳。肖某丙跑到他的三轮车上拿了铁扳手追打我,钟某拉架时,手被肖某丙打伤了,自己见状就跑到肖某丙的三轮车上拿了一条铁管子,肖某丙拿着铁扳手追着要打我,自己被迫退了十来米后,才拿铁管子反击,用铁管子敲打了肖某丙几下,最后一下敲到了肖某丙的头部,将他打倒在地,且事后听儿子肖某甲讲因其拉架生气了,也打了肖某丙的事实;4、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在宋家埭村XX汽车配件厂对面路边开餐馆的。2014年11月19日20时许,看到XX厂门口有两个年轻人用铁棍子殴打一个老年人,自己就大叫不要打,其中一个年轻人说他打人用的铁扳手是被殴打的那个老头的,自己就说再打要出人命的,二个年轻人就停止了殴打,自己走后,那二个年轻人又开始殴打那个老年人,等自己再次跑到他们身边的时候,被殴打的老年人头上已经血流不止了,自己就报警的事实;5、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9日晚,钟某打来电话称他们在其上班的飞云街道宋家埭村XX汽配厂门口,要其出来一下,自己到了厂门口看见钟某与其老公肖某乙、儿子肖某甲还有一位不认识的人,后他们又打电话给肖某丙。肖某丙开着三轮车过来,随后与钟某发生争吵,两人争吵起来就“叫天”,就是发誓的意思,并且拉拉扯扯起来,肖某乙冲过去打了肖某丙的头部、身体几拳,肖某丙被打之后,就跑到自己的三轮车上拿了一把扳手,挥舞着要打肖某乙,钟某在中间拉架,拉架过程中,钟某的手受伤流血了。肖某乙见状就跑到他儿子的面包车上拿了一条铁棍,用铁棍敲打肖某丙,肖某甲冲过去夺了肖某丙手中的铁扳手。后肖某甲、肖某乙父子俩就开始围攻肖某丙,最后肖某丙倒地不动了,附近一个饭馆老板看到了就报警的事实;6、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8日,自己和丈夫肖某乙向肖某丙索要欠款,肖某丙说没欠1400元,只欠400元,于是争吵起来,且要欠条,于是约定第二天再见面。第二天19时许,自己和肖某乙、儿子肖某甲、“阿亮”一起开车来到飞云宋家埭XX汽车配件厂,叫出“小强”,让“小强”给肖某丙打电话,肖某丙来了,自己就将欠条拿出来给“小强”和肖某丙看,但肖某丙不承认,自己就拉着肖某丙一起“叫天”(发誓的意思),肖某丙见我拉着他就用拳头打我肩上、背上,肖某乙看见,就冲过来打肖某丙的手上几拳,两人对打起来,肖某甲过来拉架,肖某丙就转身到他的三轮车上拿了一把铁扳手过来打肖某乙,自己在中间拉肖某丙,肖某丙打过来打到了我的手,手就出血了,后肖某丙追着肖某乙,肖某乙不知从哪里拿来一根铁棍,与肖某丙对打,后肖某丙拿着铁扳手追着肖某甲,但铁扳手被肖某甲夺了过去,肖某甲用夺来的铁扳手朝肖某丙打,最后肖某丙被肖某乙打倒了,头上流着血,这时旁边围观的一个人就报警了的事实;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肖某丙的伤势情况;8、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的经过情况;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肖某甲的归案情况;10、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肖某甲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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