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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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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14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11月期间,郑某、郭某、叶某、许某、罗某甲、李某甲、徐某、王某甲(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友谊西路的后巷内摆设赌场,招揽他人以麻将“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以庄家赢钱额抽取3%-5%不等的头薪,赌场摆设二十余天,共抽取头薪6万余元。被告人关某在该赌场内帮忙打皮10余天,期间该赌场共抽取头薪1万余元,被告人关某非法获利500余元。
2012年8月至11月期间,蔡某、唐某、罗某乙、吴某、杨某甲、莫某、江某、王某乙、刘某、杨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小南山村半山腰的坟场附近摆设赌场,招揽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钱额抽取3%-4%不等的头薪,赌场摆设二十余天,共抽取头薪6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关某在赌场内帮忙抽取头薪十余天,该赌场共抽取头薪4万元左右,被告人关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张某帮忙叫赌客参赌五、六天左右,该赌场共抽取头薪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
被告人关某、张某分别于2015年3月16日、3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关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
2015年5月6日,被告人关某、张某已向公安机关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徐某、许某、郭某、叶某、罗某甲、吴某、杨某甲、刘某、蔡某、罗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立功材料,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关某又有立功表现,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张某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两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丽娜
人民陪审员 柳小平
人民陪审员 李熊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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