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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25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0日左右至2014年5月12日期间,被告人苏某在其经营的瑞安市马屿镇南中南路XX号“XX保健用品店”内销售假的性保健药。2014年5月12日,瑞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苏某经营的店内查获“全新第二代雄霸活力胶囊”5盒,“精制强圣多鞭胶囊”10盒,“藏秘虫草”6盒,“威哥王”19盒,“特效男子汉”11瓶,“男根宝”5盒,“一炮到天亮”5瓶,“持久猛男”6瓶,“蛇鞭粒”9瓶,“宫廷圣宝”7瓶,“一片大好”5盒,“增大丸”4瓶,并对这12种物品进行了扣押。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扣押的“精制强圣多鞭胶囊”和“全新第二代超级雄霸活力胶囊”中均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文件、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通知、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
二、涉案的性保健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志望
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
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潘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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