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温瑞刑初字第147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董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管某、董某夫妇在其承包的瑞安市塘下镇西南村文化宫内,供他人以“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赢钱的庄家每局抽取人民币10元至30元不等的头薪。期间,被告人管某、董某共抽取头薪50000余元。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管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18日,被告人董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被告人管某、董某已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何某、余某、李某、郭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董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董某能自首,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董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管某、董某退出的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有200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