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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40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0日、11日的一天7时许,被告人江某伙同刘某、李某甲、张某乙、张某甲、余某、王某、潘某(均已判),驾车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菜市场外的中国农业银行旁,以“猜硬币押宝”方式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1100余元。
2014年7月12日7时许,被告人江某伙同董某、张某丙(均已判)及上述人员,驾车窜至瑞安市汀田菜场,以“猜硬币押宝”的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夏某甲等人的人民币700余元;同日下午上述人员又窜至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塘口农贸市场旁,以同样方式实施诈骗,骗得程某等人的人民币1200余元。
2014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江某伙同上述人员,驾车窜至瑞安市汀田菜场旁,以“猜硬币押宝”方式实施诈骗,骗得夏某乙等人的人民币1800余元。同日20时许,上述人员又窜至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菜场内,以同样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李某乙、樊某的人民币800余元。
2014年7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江某伙同上述人员,驾车窜至平阳县万全镇倪洋村菜场门口,以“猜硬币押宝”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肖某等人的人民币1300余元。同日17时许,上述人员又窜至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菜场内,以同样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朱某等人的人民币700余元。当晚19时许,上述人员又窜至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梅头菜场内,以同样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冉某、陈某、吴某人民币2600余元。
案发后,潘广光、余某已共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另查明,被告人江某于2015年3月7日生育一男婴。
2015年7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江某在瑞安市仙降街道镇前东路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甲、程某、夏某乙、李某乙、樊某、肖某、朱某、冉某、陈某、吴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王某、余某、董某、潘某、张某丙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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