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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40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于2009年9月18日被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谢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谢某夫妇在其租住的瑞安市玉海街道市心街XX号X楼后间摆设赌窝,召集他人以“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向每位参赌人员收取人民币10元及在庄家赢钱时抽取10元、20元不等的头薪。同年4月20日20时30分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窝,抓获被告人王某甲、谢某及参赌人员10余人,从被告人王某甲处缴获赌资2110元等。至此,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抽取头薪累计人民币24000余元。
现被告人王某甲、谢某已退出违法所得2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丙、吴某甲、吴某乙、周某甲、施某、薛某、周某乙、杨某、吴某丙、王某乙、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谢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人民币2110元及二被告人退出的2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林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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