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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38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严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罗某、严某在其经营的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工业区“四川XXX面馆”内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以投注额的10%作为报酬,将剩余投注额转交给上家。同年4月21日晚,公安人员查获该“六合彩”投注点,抓获被告人罗某、严某及4名赌客,查获赌资人民币2262元、生肖灵码表及收据。至此,被告人罗某、严某累计销售“六合彩”34期左右,投注额达30000余元,共获利3300余元。
现被告人罗某、严某已退出违法所得3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琴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何某、吴某、付某、熊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物证收据、生肖灵码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严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严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严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人民币2265元及被告人罗某、严某退出的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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