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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38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紫英,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金紫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014年6月左右,被告人赵某的丈夫沈某因股骨头坏死两次到北京解放军66400医院住院治疗。为多报销医保费用,被告人赵某分别向他人购买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51252.57元的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总医院医疗票据、一张金额为59193.11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票据,以自己的名义,向瑞安市莘塍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委员会申请报销,共得款50493.99元。
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赵某向医保部门退赃50493.99元。同年5月7日,被告人赵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温某的证言,医疗票据,瑞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就医费用报销支付凭证,退赃存款凭条,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能自首且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海伟
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
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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