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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38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安乐,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马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马某及辩护人侯安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鲁某通过联系“键盘手”(另案处理)获得被害人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再将被害人的信息交给被告人马某及“王紫辰”(另案处理),由该二人故意找被害人聊天,假借见面聊天的名义引诱被害人何某、刘某等人到被告人鲁某临时租来的瑞安市格拉夫咖啡店、尼古拉斯咖啡馆的包间内,被告人鲁某冒充服务员并利用廉价红酒兑饮料冒充高档红酒等、自备无线POS机进行诈骗。期间,3月28日,由“王紫辰”充当“酒托女”、被告人马某望风,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450元;3月29日,由被告人马某充当“酒托女”、“王紫辰”充当服务员,骗取被害人刘某8000元;3月30日,由“王紫辰”充当“酒托女”,骗取两名被害人共1040元。
2、2015年5月5日,被告人鲁某、马某伙同王某、胡某、李某、惠某(均被行政处罚)经预谋实施“酒托”诈骗,由王某充当“键盘手”,惠某充当“酒托女”,被告人马某充当“酒托女”或服务员,被告人鲁某及李某、胡某充当服务员并负责望风,以上述相同方式引诱被害人汪某、崔某等六人至被告人鲁某临时租来的瑞安市爵士咖啡馆的包间内,骗取被害人汪某、崔某各520元以及其余四名被害人共1080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鲁某按比例分配给同伙。
2015年5月7日,被告人鲁某、马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查获作案工具2瓶红酒、1台POS机、2部手机。案发后,被告人鲁某、马某已退赔被害人何某、刘某、汪某、崔某的经济损失,并向本院退出剩余赃款2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刘某、汪某、崔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惠某、李某、王某、谭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红酒及POS机、手机,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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