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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27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左右,王某、黄某(均已判)伙同付某(另案处理)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下湾水库边摆设赌场,组织他人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的3%左右抽取头薪,赌场摆设二天,共抽取头薪1000余元。后被告人高某及刘某乙(已判)入股该赌场,赌场股份分为三份,王某、黄某各占一份,被告人高某及刘某乙、付某等人占一份,赌场继续摆一个星期左右,抽取头薪20000元左右。期间,被告人高某及王某、黄某负责抽取头薪,刘某乙召集赌客到赌场参赌,被告人高某获利2000余元。
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8月7日,被告人高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付某、黄某、王某、刘某乙、郑某、邓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邦建
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
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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