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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10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5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2000元;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5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4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瑞安市场桥家中接受下家戴某甲(已判)的六合彩投注并利用谢某丙的银行账户与戴某甲之子戴某乙(已判)的银行账户进行输赢结算。期间,共接受戴某甲的投注80余期,投注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非法获利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甲、戴某乙、陈某、林某的证言、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本院(2014)温瑞刑初字第2115号刑事判决书、暂扣款票据、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能当庭认罪,已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现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海峰
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
人民陪审员  柳小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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