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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96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曾因赌博被瑞安市公安局于2005年11月21日罚款200元、2007年6月22日罚款500元、2014年11月28日行政拘留5日、2015年2月6日被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7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6月19日、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辩护人黄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中旬至2月6日,被告人薛某召集林某、吴某、蔡某甲、黄某、柯某、叶某、杨某、夏某等人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天成小区X幢X单元XXX室,以十三张扑克牌“比道”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薛某抽取头薪约12000元。2015年2月6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该赌窝,当场缴获头薪4055元和赌资。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潘某、柯某、叶某、杨某、蔡某甲、夏某、林某、黄某、蔡某乙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收缴清单,暂扣款票据,照片,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薛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其中4055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及涉案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丽平
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
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 林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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