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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90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务工。曾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12月9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1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甲,经商。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25日被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章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章某甲经商量后,于2014年10月3日至同月17日,在乐清市虹桥镇皇家花园南门69号会所内,摆设麻将桌,供他人以搓“武汉花”麻将、“十三张”、“钓哈”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章某甲负责叫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林某负责购买赌具、夜宵、香烟、收取头薪款并记账。期间,共抽取头薪17000元以上。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章某甲主动将赃款17000元上缴至本院。2015年1月8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甲、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苏某、连某、黄某、金某、吴某、胡某、章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俩被告人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上述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章某甲亦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被告人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追缴被告人林某、章某甲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二十捆、扑克牌五十副、麻将牌二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伍 翔
代理审判员  陈晓娇
人民陪审员  黄 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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