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温乐刑初字第99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玲,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朝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林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下半年,郑某的亲戚章某等人位于乐清市柳市镇西仁宕村违法建房被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柳市分局责令停工,郑某遂找叶某帮忙疏通关系,叶某找被告人钱某帮忙,于是钱某向时任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柳市分局分管监察的副局长周某要求帮忙,周某予以答应。期间郑某承诺拿出20万元用于疏通关系。此后叶某与被告人钱某商定,给周某送10万元,剩余的10万元由两人均分。在周某的关照下,章某等人的违法建筑重新开工建设。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2月,为感谢周某的关照,郑某先将10万元现金交给钱某,由钱某送给周某。被告人钱某收到10万元钱后,存于其本人新开户的尾号为9117的农业银行卡上,先转账49900元到其另一张农业银行卡上归自己所有,而后在乐清市金鼎大酒店将余额为50095元,尾号为9117的农业银行卡送给周某,周某予以收受。
2.2013年年初,章某等人的违法建筑基本完工,叶某向郑某催要剩余的10万元,2013年2月3日,郑某转账10万元到钱某的农行卡上。根据事先约定,被告人钱某于2013年2月4日转账5万元给叶某。2013年2月7日,周某向钱某借款10万元,被告人钱某将10万元借款连同5万元好处费送给周某,感谢周某对章某等人违法建房给予的关照,周某予以收受。2013年3月23日,周某归还钱某10万元借款。
2014年2、3月份,周某为了逃避查处,将10万元现金退还被告人钱某。案发后,被告人钱某退缴15万元至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叶某退缴了5万元到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另查明,被告人钱某被追诉前已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以上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账单、规划许可档案查询记录、工资变动审批表、市住建局任职文件、市住建局柳市分局文件、乐清市编办文件、柳市综合执法中队文件、预收款收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郑某、叶某、章某、周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