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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99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朝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为使其位于乐清市柳市镇上来桥村,审批为原拆原建的三间三层房屋违法超面积、超层数建成,分别向蔡某、刘某、周某(均已判决)请托关照,并给予15万现金及其他财物。后在三人的关照下,被告人陈某的违法建筑顺利建至七层。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通过赵某(另案处理)向时任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柳市分局工作人员蔡某请托,蔡某答应给予关照。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将5万元现金及3条中华软壳香烟交给赵某,赵某在柳市镇前街村沿河路将上述财物送给蔡某,蔡某予以收受。后在蔡某的关照下,陈某的违法建筑建至三层。
2.2013年10月、11月份,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柳市分局调整工作人员管辖片区,上来桥村片区调整为该分局工作人员刘某管辖。陈某的上述违法建房被刘某查处,被告人陈某通过赵某向刘某请托,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柳市镇长虹村将5万元现金以及10条中华软壳香烟交给赵某,赵某在刘某家中将5万元现金以及10条中华软壳香烟送给刘某,刘某予以收受。2014年8月中旬,赵某被纪委调查,刘某将收受的5万元现金退还给陈某,现已追缴。
3.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为了使其违章房屋多建几层,通过赵某向时任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柳市分局副局长周某请托。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柳市镇上来桥村办公楼旁边将5万元现金交给赵某。次日,赵某到周某家中,通过其子将该5万元现金交给周某,周某予以收受。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被追诉前已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照片、市住建局柳市分局文件、(事业)工资转移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蔡某、刘某、周某的证言、同案犯赵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审前社会调查反映其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陈某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陈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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