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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94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婉华,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王建委(已判刑)向永嘉县途安轿车租赁公司租赁浙C×××××丰田凯美瑞轿车。当月13日,被告人郭某伙同王建委伪造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身份证等冒名真正车主“刘某某”向李某乙抵押借款9.5万元。该车后被王建委开走于2013年3月27日再次被冒名抵押给吴某某。经鉴定,被骗的浙C×××××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16.81万元。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郭某辩解事先不知道做假身份证是为了抵押借款,到现场后也是在王建委的威胁下才被迫签字,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被告人郭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王建委(已判刑)向永嘉县途安轿车租赁公司租赁浙C×××××丰田凯美瑞轿车。同月13日,王建委伙同被告人郭某伪造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身份证,由郭某冒名车主刘某某,将车辆“质押”给被害人李某乙,骗取李某乙人民币9.5万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与证人李某甲、赵某、刘向东、陈某、刘某某的证言及同案犯王建委的供述,综合证明被告人郭某等人实施诈骗的事实经过。2、王建委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浙C×××××汽车买卖合同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被告人郭某等人从事诈骗活动过程中的书面证据。3、价格鉴定意见,证明涉案车辆的价值。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郭某的归案经过。5、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某的身份。6、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被判刑的情况。7、被告人郭某原来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与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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