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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85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某甲,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修水县黄龙乡桥头村5组。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3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务工。曾因赌博,于2011年12月2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绰号“瞎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3年4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临江派出所罚款400元;现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翁浩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甲、樊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甲、樊某、吴某及辩护人翁浩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开始,被告人冷某甲伙同他人在永嘉县桥头镇坦头村玉带路11号冷键平、罗茉花(均另案处理)出租房的院子里开设赌场,供附近居民前来赌博。该赌场每天开设2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樊某和李召兵(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里帮忙。2015年4月27日下午,该赌场被永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缴获头薪700元、麻将牌九一副。至被抓获时止,该赌场已抽取头薪达5000元以上。被告人樊某在赌场负责做理手、抽取头薪,共获利1200元;被告人吴某在赌场里从事帮忙搬运桌椅等事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某甲、樊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冷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周某、冷某丙、汤某、黄某、熊某、冷某丁、冷某戊、彭某、蒋某、王某的证言,同案犯李召兵、冷荣华、冷荣桂、冷键平、罗茉花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嘉县公安局关于将冷键平故意伤害案退回修水县公安局的函,被告人冷某甲、樊某和同案犯李召兵以及证人黄某、周某、李某乙、李某甲、冷某戊的辨认笔录,人口信息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翁浩晓提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本案的赌场开设时间短,危害性小;被告人吴某又系初犯,自愿认罪,请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尽量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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