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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96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经商。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某在其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横街103号的杂货店里开设“六合彩”投注点,通过当面报单方式接受他人投注,后通过手机微信的方式上报给“建强”(身份不明),从中赚取返水差额牟利。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查获疑似“六合彩”账单1张、账本2本、存有投注内容的手机1部、“六合彩”生肖合码表1张。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朱某接受他人多期“六合彩”投注额累计达237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应、王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六合彩”账单、账本、生肖合码表、微信投注照片、前科查询说明、病历材料,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和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天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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