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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98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开始,杨志来(已判决)在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二村河西路自己的便利店内以打“幌子”的形式组织不特定人员赌博,并召集田俊(已判决)和胡锦(另案处理)替赌场放哨,被告人李某甲和张伍、吴喜军(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坐庄旺人气,曾三军(已判决)为赌场理手。2014年7月31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期间,赌场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李某甲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自己只是去赌博,没有参与开设赌场。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开始,杨志来在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二村河西路自己的便利店内以打“幌子”的形式组织不特定人员赌博,并召集田俊和胡锦替赌场放哨,被告人李某甲和张伍、吴喜军在赌场坐庄旺人气,曾三军为赌场理手。2014年7月31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期间,赌场参赌人数达20人次以上。
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杨志来的供述,供认从2014年农历2月份开始,自己在堡二村本人便利店里摆了一张桌子,平时就会有些老乡来店里玩“幌子”,别人赢钱可以给自己“打皮桶”分些钱;前后近5个月时间,最少开了三十场以上,总共收取头薪5500元以上;曾三军、吴喜军、李某丁、张伍、李某甲、田俊、胡锦等人在自己赌场里玩,有时在那里坐庄,一场好了,自己给每人几十块钱,是吃饭、抽烟用的,具体几个月下来一个人大概五、六百元的事实。
2、同案犯田俊的供述,证明自己和胡锦是专门负责望风的,吴喜军、李某甲、张伍等人是专门负责摸牌当庄家的,杨志来会给他们分红,他们拿的钱要比自己的多,自己至少看到两次杨志来给李某甲他们分红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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