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96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金龙,经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成耀,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滕根,务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跃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金龙、滕根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雯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金龙、滕根及辩护人孙成耀、杨跃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滕根、滕金龙经商谋后到永嘉县江北街道永宁路被害人潘某的担保公司准备借款偿还赌债。因借款需要提供抵押物担保,被告人滕根、滕金龙在自己没有房产、车辆等抵押物及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谷某的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书(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滨小区B组团10幢505室),由被告人滕金龙作为借款人,被告人滕根冒用谷某的名义为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将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作为抵押,从被害人潘某处骗得借款人民币14.1万元,后分别用于偿还赌债。
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滕根及滕金龙的家属已经代为返还并赔偿潘某本金、利息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了潘某的谅解。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金龙、滕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滕金龙辩解其系与被告人滕根一起借钱偿还生意欠债,自己没有伪造证件,也不知道滕根用于抵押的房产证、身份证系伪造。被告人滕金龙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的借款系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人滕金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1)滕金龙归案后一直稳定供述自己不知被告人滕根用了伪造的证件抵押;(2)滕金龙没有虚构事实,系用真实姓名借款,也有支付部分利息;(3)滕根一人供述其和滕金龙一起伪造假证件,系孤证,不应采信;(4)滕某丙和被害人潘某的陈述缺乏客观真实性。2、如果认定被告人滕金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二被告人家属已退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滕金龙在本案中作用较轻,且系初、偶犯。综上,要求对被告人滕金龙适用缓刑。
被告人滕根辩解自己将所得借款用于偿还生意债务而非赌债,对于其他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滕根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借款的起因应当认定为正常民间借贷关系,借款用途应以滕根庭审供述为准。2、被告人滕根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滕根归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被害人潘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3)潘某的陈述前后有所出入,其与证人滕某丙也认识被告人滕根。综上,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滕根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滕根、滕金龙经商量后到永嘉县江北街道永宁路被害人潘某的担保公司准备借款偿还赌债。因借款需要提供抵押物担保,被告人滕根、滕金龙在自己没有房产、车辆等抵押物及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谷某的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书(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滨小区B组团10幢505室),由滕金龙作为借款人,滕根冒用谷某的名义为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将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作为抵押,从潘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4.1万元。
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滕根、滕金龙的家属分别退赔被害人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5万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潘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明借款前其认识滕金龙,不认识滕根;滕金龙向自己借款15万元,滕根冒名谷某担保并提供假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在借条上签字时双方都有看清楚的事实。2、证人谷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被告人滕根的姐夫,自己的房子由岳母即滕根的母亲居住,房产证也在其岳母那,滕根平时可以拿到房产证。3、证人滕某丙的证言,证明其与潘某合开担保公司,本案借款具体情况自己当时不知情,自己认识滕金龙,不认识滕根,滕根跟潘某应该不认识的事实。4、讯问视频,证明对二被告人的讯问情况。5、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书,证明接受潘某提交的伪造的谷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申请执行书原件各一份的事实。7、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证明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对潘某诉滕金龙、滕根涉及本案民间借款案件,判处滕金龙偿还潘某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当时借款时已当场扣除利息9000元),但判决生效后一直未执行的事实。8、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证明谷某所有的房屋及权属情况。9、借条,证明本案借款合同的情况。10、调解协议书,证明本案二被告人已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事实。11、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滕金龙、滕根的身份情况。12、被告人滕根所作的供述,与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