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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76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经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3月31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归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0日、9月22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先后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婷婷、胡育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在永嘉县黄田街道外窑村繁荣路43号家中非法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并通过潘某报给上家以从中牟利。至2014年11月11日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时止,被告人胡某非法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被告人潘某非法接收胡某及其下家的“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3万元以上。
被告人潘某于2015年1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柯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六合彩”投注单、短信及微信截图、网页截图、刑事判决书,现场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被告人胡某的辨认笔录,立功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讯问笔录、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被告人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胡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被告人胡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对被告人潘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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