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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79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金某在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村千石大街150-2号由其经营的棋牌室内,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上报给上家徐玲飞(刑拘在逃),从中抽取投注额2%的返水牟利。截至2015年6月4日晚被查获时止,被告人金某共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110期以上,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7万元以上,获利达15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疑似“六合彩”投注单172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案处理人员登记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金某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新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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