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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88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经商。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被查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某,经商。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被查获,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谷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谷某夫妻从2013年4、5月份开始在永嘉县东瓯街道林垟南路安置房1幢7号一楼经营温州酒家大包若谷地包子店,并在制作包子等面点时,在面粉中添加含铝的“香甜泡打粉”膨松剂。该店面点制作主要由被告人陈某负责,被告人谷某偶尔帮忙。2014年7月22日,民警在该店扣押膨松剂40袋、面团三袋、成品包子三袋。经检测,被扣押的菜包中铝含量为240mg/kg、肉包中铝含量为240mg/kg、黄馒头中铝含量为360mg/kg、面团中铝含量为410mg/kg。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餐饮服务许可证照片,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执法录像光盘,人口信息和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6月因家中煤气泄漏发生爆炸,全身65%以上烧伤,现处于护理期。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谷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以及被告人陈某因烧伤处于护理期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被告人谷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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