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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84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永嘉县桥头镇溪心中路21号。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某开始在位于永嘉县桥头镇镇中街57号的铁皮加工店内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报给上家从中赚取10%的返水获利。至2015年4月16日被民警查获止,被告人高某累计收受他人多期六合彩投注额达28975元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清华、王某、叶某、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手机一只、“六合彩”账单28张、账本2本、生肖合码表3张,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高某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数额达人民币28975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能够自愿认罪,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新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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