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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74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伟东,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崇棱,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甲,经商。曾因吸毒,于2006年4月4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被强制戒毒6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董某、吕某、孙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双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董某、吕某、孙某乙及辩护人周伟东、孙崇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农历10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董某商谋共同出资将永嘉县巽宅镇巽一村大会堂以5000元的价格租来办棋牌室,租期至2015年农历1月30日。2015年2月15日开始,被告人孙某甲、董某、陈某乙、陈某甲、潘某甲在该大会堂开设赌场,以“押宝”的形式吸引附近村民赌博,并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吕某、孙某乙受该赌场雇佣为其放哨。至2015年2月24日止,该赌场累计抽取头薪达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4月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吕某于2015年4月22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潘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某乙于2015年5月14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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