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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86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0年9月2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佩,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健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朱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拒不执行判决事实
2011年7月21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叶某及其妻子许建芒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叶某和许建芒共同支付周某货款420676元及利息损失。该判决于2011年8月13日生效,依当事人申请,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同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叶某于2011年10月12日分多次在其农业银行账户上支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0600元,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货款及利息的义务。
二、容留吸毒事实
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叶某伙同杨方油、徐载南等人(另案处理)租赁永嘉县南城街道明珠花园12幢401室用于办棋牌室未果。自2014年9月份开始至2014年10月15日晚上被民警现场抓获为止,被告人叶某容留胡某、杨某、翁某等人在该套间内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达2次以上。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容留他人吸毒一节,容留的地点原来是用来开棋牌室的,毒品也是同案犯杨方油提供,叶某本人也不吸毒,另外容留地点为非公共场所,未造成社会危害,请求予以酌情考虑;2、叶某当庭认罪、悔罪。综上,要求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2011年7月21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叶某及其妻子许建芒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叶某和许建芒共同支付周某货款420676元及利息损失。该判决于2011年8月13日生效,依当事人申请,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同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叶某于2011年10月12日分多次在其农业银行账户上支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0600元,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货款及利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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