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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曾用名夏阿丁,无业。2010年1月20日因赌博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一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间,周圣镇、陈朝溪、周育晓(均已移诉)在本县大峃镇樟台村、驮泛村、双龙村等地山上轮流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周某、厉永莲、吴某等二十余人以“骨牌九”抄捺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其间,被告人夏某多次为赌场运送赌客。
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到文成县公安局大峃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夏某及同案犯周圣镇、陈文龙、陈朝溪、夏克勇、王青涛、周育晓、朱月香、林金委、周培灵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兰某、汤某、王某、厉永莲、吴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现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间,陈朝溪、周育晓、周圣镇(均另案处理)在本县大峃镇樟台村、驮泛村、双龙村等地山上轮流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周某、厉永莲、吴某等二十余人以“骨牌九”抄捺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其间,被告人夏某多次为赌场运送赌客。
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到文成县公安局大峃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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