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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刑初字第107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10月2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詹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池方辉、陈贤文,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素文,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叶某、赖某、詹某、陈某、严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叶某、赖某、詹某、陈某、严某,辩护人池方辉、吴素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洪某、叶某、赖某、詹某等人开设的平阳县昆阳镇白石街“大富翁”游戏城内除经营合法游戏机的同时,摆设“捕鱼机”、“飞禽走兽”等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牟利。期间,被告人陈某经与被告人洪某等人协商,由其负责在该游戏城内为赌客提供退币服务并与被告人洪某等人进行结算,被告人陈某另雇佣被告人严某协助其为赌客提供退币服务。同年1月23日,公安人员对该游戏城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海洋之星”游戏机1套(每套6个基本单元格)、“飞禽走兽”游戏机3台并予以扣押,查获涉赌人员7名;同年3月12日,再次对其查处,现场又查获“海洋之星”游戏机2套(每套6个基本单元格)、“飞禽走兽”游戏机5台并予以扣押,查获涉赌人员15名。经认定,上述所查获的游戏机及基本单元格均可独立进行赌博活动,具有赌博功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叶某、赖某、詹某、陈某、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证人戴某、方某、王某、林某、吴某、金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张某、裘某等人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登记信息,合伙协议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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