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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刑初字第89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无业。因吸毒于2014年12月3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振豪,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1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益飞,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无业。因吸毒于2014年12月3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甲,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1年8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乙,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金冶杰,浙江昆敖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方某甲、方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甲等人在平阳县水头镇望雁中路3号被告人郑某甲的家中开设赌场,纠集郑某丙、林某丙、林某甲等人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共开设四天,抽取头薪约人民币160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亲属代为退清共同违法所得。
二、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4年10月25日下午3时许至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郑某甲为了向林某丙讨债,纠集被告人黄某等人将林某丙拘禁在水头镇望雁中路3号被告人郑某甲的家中,非法限制林某丙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郑某甲、黄某对林某丙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黄某等人将林某丙带至水头镇东门村、埭头村小溪边进行溺水折磨,后林某丙乘被告人黄某等人不备之际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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