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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刑初字第74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务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池方辉,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平阳分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国泛、张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池方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因从事民间借贷生意等原因,多次向银行和个人进行借贷。2012年6月,因被告人陈某甲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任某、徐素莲、谢彩蕊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对被告人陈某甲的厂房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本院于同月作出(2012)温平鳌保字第48、49、52、56号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人陈某甲所有的位于平阳县鳌江镇工兴路243号、245号、247号的3间四层楼房及工兴路1处一层厂房进行诉前保全。被告人陈某甲得知自己的房屋即将被拍卖后,为逃避法院的执行,联络尚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债权人曲某、李某、杨某等人,被告人陈某甲委托律师,让上述债权人虚构债权起诉自己,意图参与分配得到部分执行款。其中虚构借得叶某债务人民币20万、借得陈某乙债务人民币15万、借得林某债务人民币30万、借得曲某债务人民币60万、借得王某甲债务人民币30万、借得杨某债务人民币50万、借得李某债务人民币121万、借得陈某丙债务人民币39万、借得王某乙债务人民币19万,共计人民币384万元。此后,本院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293、294、295、296、297、556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甲应偿还任某、蔡成山、徐素莲、谢彩蕊、周颖、周兆格、陈美香等人的债务。在此期间,叶某、陈某乙、林某、曲某、王某甲、杨某、李某、陈某丙、王某乙等人通过虚假诉讼,领取执行款约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依据相关伪造证据骗得虚假债务的裁判文书,获得其中的人民币37131.5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亲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713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叶某、陈某乙、林某、曲某、王某甲、杨某、李某、陈某丙、王某乙、任某等证言,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民事调解书,借条,银行汇款记录,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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